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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男,1995年,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8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女,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8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甲涉嫌组织卖淫案,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网络图片)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甲邀约卖淫女史某某、杨某某、付某某到简阳市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甲负责将通过网络渠道获取的嫖娼信息发送给史某某、杨某某、付某某,由其自行上门提供性服务,嫖资自400-1600元不等,卖淫女收取嫖资后按固定数额扣除自己所得赃款,后将剩余部分转给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甲。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非法获利共计26000余元。 2020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甲在简阳市射洪坝街道东滨路南段君雅四季酒店被挡获。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网络图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词,电子数据,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甲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二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胡某甲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爱南部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