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罪犯龙某,女,生于1982年,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蓬安县。因犯贩卖毒品罪,2019年8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系怀孕妇女,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交付蓬安县司法局执行。
经查,龙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生效后,因怀孕,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1年4月22日止),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交付蓬安县司法局执行。
2020年1月30日龙某产下一婴儿。根据《四川省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怀孕后顺利生育的,哺乳期满后提请收监执行”、第二款规定“哺乳期为自罪犯生育婴儿之日起十二个月”。
龙某因怀孕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其于2020年1月30日产下一婴儿,哺乳期至2021年1月29日止。因此,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经消失,其刑期未满,应当收监执行剩余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龙某收监执行。
来源:中国裁判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