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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一男子因盗窃被判13年,出狱后组织卖淫又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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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20-12-11 09:02: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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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人涂某攀,78年出生,因犯抢劫罪(未遂),于1999年3月10日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1年10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5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于2015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贵州省纳雍县人杨某,94年出生,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网络图片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涂某攀承包蒙自市红大酒店综合楼1-3楼经营水疗。后为牟利,被告人涂某攀、杨某等人在蒙自市红大酒店红大水疗3楼组织卖淫女为客人提供色情服务。其间,被告人杨某等人向客人介绍并销售卖淫项目,涂某攀、杨某等人带客人到3楼与卖淫女实施卖淫活动,收取嫖资。

2020年7月19日23时许至次日凌晨,蒙自市公安局民警在红大水汇当场查获卖淫嫖娼人员6名以及被告人涂某攀、杨某等人。

网络图片

被告人涂某攀、杨某共同组织他人卖淫谋取利益,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涂某攀、杨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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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20-12-11 10:02:5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涉黄必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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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20-12-11 10:07:1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该敲沙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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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20-12-11 10:07:1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涉黄就是
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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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0-12-11 10:17:2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坏人难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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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0-12-11 11:02:1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看样子此人就是一个捞偏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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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0-12-11 11:57:2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东
厉害了,一生都在牢房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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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0-12-11 12:14:0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这次多劳教些年头,看他改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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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0-12-11 13:40:1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厉害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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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20-12-11 15:03:0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总想不劳而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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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20-12-11 15:28:2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涉黄必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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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20-12-11 18:04:1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严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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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20-12-11 22:14:1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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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20-12-12 10:27:1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浙江
没有改造好自己,继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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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20-12-12 13:21:2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陕西
估计是里面住上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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