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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兽!南充一男子入室盗窃,对女屋主起了色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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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21-6-7 09:02: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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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鲜*林,男,1968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住南部县**镇**村**号。

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因犯盗窃罪、强奸罪于2016年2月22日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绵阳市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因涉嫌强奸、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南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南江县看守所。

(网络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鲜*林在南江县**镇街上购买了改刀、手电筒、水果刀等作案工具准备实施盗窃行为。次日凌晨,鲜*林通过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岳某甲家中实施盗窃。当其发现岳某甲一人在卧室内睡觉时,遂起意强奸被害人。鲜*林冒充被害人丈夫被识破,欲以强行按压的方式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被害人强烈反抗、呼救,鲜*林担心事情败露逃离现场。
(网络图)

2021年1月19日2时许,鲜*林趁**镇**街**号被害人梁某甲家大门未上锁之机,潜入室内欲行盗窃,被梁某甲发现后逃离现场。

2021年1月19日3时许,鲜*林撬门进入**镇**街**号被害人岳某乙家中欲行盗窃,被岳某乙发现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罗某某、梁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鲜*林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岳某甲、岳某乙等人的陈述;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鲜*林违反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鲜*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鲜*林实施强奸罪、盗窃罪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鲜*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鲜*林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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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7 09:50:4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色胆包天了,拖出去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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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21-6-7 09:43:3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阉割掉,当太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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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21-6-7 10:34:5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估计是想进去吃牢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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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1-6-7 10:43:2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这是要人财两得啊 色胆包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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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1-6-7 10:44:1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有这份力气去翻墙入室.还色胆包天.干什么正经的活路不挣钱?整的弄门搔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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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1-6-7 10:53:2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到底得手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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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1-6-7 11:01:0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这种人渣该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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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1-6-7 11:11:0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建议物理阉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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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21-6-7 11:37:1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梁上君子,还色胆包天,必须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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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21-6-7 13:36:5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这个好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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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21-6-7 13:52:1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有手有脚的干啥不好,还色,色字头上一把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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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21-6-7 14:30:5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林子大了啥鸟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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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21-6-7 14:48:2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东
惯犯,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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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21-6-7 15:15:0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这种作奸犯科的惯犯,应化学阉了算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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