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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现在是禁渔期,也知道嘉陵江流域属于禁渔区,就是想试试,没想到结果......”5月6日,当犯罪嫌疑人肖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追悔万分。

当天下午18时许,顺庆公安分局新建派出所联合森林警察大队在嘉陵江流域开展联合巡逻执法时,发现一名男子在嘉陵江边利用可视捕鱼设备进行钓鱼,遂依法将该男子肖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肖某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犯罪嫌疑人肖某明知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鱼属于违法行为,但仍心存侥幸。”办案民警介绍,肖某此前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了可视捕鱼设备后,尝试使用过一次,当天下午其与友人驾车经过嘉陵江流域时再次拿出该捕鱼设备钓鱼,被开展联合执法的民警当场抓获。经相关部门认定,肖某所购买的可视捕鱼设备属于禁用工具。 
办案民警表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大量水生生物进入繁殖期,全区天然水域禁止娱乐性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采石。严格禁止天然水域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嘉陵江干流及其支流为禁渔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禁捕期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
顺庆公安分局相关负责同志表示,禁渔期、禁渔区内捕鱼,不仅严重影响生态环境,更涉嫌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相关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自:顺庆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