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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4日晚20时许,蓬安县蒋某、曾某华、刘某三名男子相互邀约并携带电瓶、灯头、捕鱼网、水桶、鱼兜等工具,驾车前往南充市高坪区阙家镇酒厂附近的阙家河,刘某使用事先准备的电鱼工具在小河边捕鱼。随后,蒋某、曾某华、刘某被沿河巡逻的民警挡获,当场从蒋某等人查获捕捞的鳝鱼1条、鳅鱼1条、翘嘴1条、马口1条、鲤鱼1条、鲫鱼3条、白条鱼24条、簸箕鱼3条及电瓶1个、升压器1个等物品,并予以扣押,2021年3月1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根据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关于高坪辖区天然水域禁渔的通告》,阙家河为常年禁捕区,禁捕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0日,禁止使用电、毒、炸非法捕捞行为。
三人在案发后自愿承担了鱼苗购买等鱼类生态放流所有费用2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蒋某罚金人民币7000元,曾某华、刘某罚金各人民币5000元。
来源:蓬安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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