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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12岁男孩被药房招牌坠落砸伤致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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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20-11-8 15:30: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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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从街上过,祸从天上落。一家药店的店招突然坠落,将从下面经过的一名12岁男孩砸伤致残。伤者状告店方索赔33万元。日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由药店老板和该药店、药店所属总店共同赔偿伤者29万余元。



飞来横祸 店招掉下砸伤小男孩



2019年6月下旬, 南部县城芝*大药房正街旗舰店独资投资人、80后女子周某雇请中年男子雍某装修门店, 并悬挂店招。7月9日下午3时15分许,一名12岁男孩张某从这家药店的店招下面经过时,该店店招突然坠落,将张某砸伤。事后,张某在南部和南充多家医院就诊,先后花掉医药费3万余元。


2019年11月27日,经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此次事故造成张某左侧股骨颈骨折、左侧肱骨踝骨折等损伤,其伤残程度被评定为两处八级和一处十级。


对簿公堂 起诉索赔33万余元



2020年初,受伤男孩的父母以张某的名义,将周某及南部县芝*大药房正街旗舰店、芝*大药房告上南部县法院,请求判决3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共计335863.20元。诉讼中,应被告周某的申请,法院依法追加装修工雍某为被告。


法庭上,张某诉称,他在南部县芝*大药房正街旗舰店门外街道上正常行走,该店的店招坠落将其砸伤,导致其两处八级和一处十级伤残,对方应担责。



被告周某和南部县芝*大药房、芝*大药房正街旗舰店认为,他们依法不应对原告张某承担任何责任,应由被告雍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周某与雍某形成承揽关系,雍某自备材料、人工、工具和技术独自承揽作业。事发当天,雍某仅完成了店招的木质框架,而且室内正在施工,尚未完成承揽任务,造成张某受伤致残的根本原因是雍某粗心大意、忽视工程质量、店招未紧固而在安装后数日就突然脱落所致。雍某作为承揽人,应对张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周某和药店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担责。


被告雍某反驳称,店招悬挂后,在事故发生半个月之前已经交给周某验收了,他不应该在本案中承担责任。


以法维权 伤者获赔29万多元



南部法院认为,案涉店招系公共场所的悬挂物,在事发前10余天已悬挂于药店上方。事发时,雍某的承揽活动已暂告结束。


周某系该悬挂物的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对悬挂于公共场所的案涉店招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和危害认识不足、预估不足、发现不及时、管理及整改措施不到位,周某及南部县芝*大药房正街旗舰店作为案涉悬挂物的所有者、使用者及管理者,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芝*大药房正街旗舰店系芝*大药房的分支机构,独资企业应对其分支机构的侵权之债承担赔偿责任,故芝*大药房也应担责。周某与雍某系承揽关系,周某可在向张某先行履行赔偿义务后,再另行向她所自认的责任人雍某追诉偿还。


该院一审判决被告周某、南部县芝*大药房正街旗舰店、南部县芝*大药房共同赔付张某医疗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91356.91元。一审判决后,周某等3被告不服,上诉至南充中院。日前, 南充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南充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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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8 21:13: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孩子是无辜的
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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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20-11-8 17:24:0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好好解决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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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20-11-8 17:35:5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看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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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0-11-8 19:35:2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有责任
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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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0-11-8 20:13:1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哪个装修队,厉害了,半个月就掉,这质量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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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0-11-14 09:42:0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质量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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