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化名),女性,26岁,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住蓬安县**小区**单元**楼**号。陈丽因吸毒分别于2016年8月4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3日,2018年11月10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3日,2019年7月26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2日。陈丽因吸毒成瘾于2019年8月7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3年。陈丽因吸毒于2021年1月12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因怀孕未能执行)。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蓬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0月8日被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1年1月10日陈丽将小轿车备用钥匙从其男朋友刘某家拿出,后陈丽与陈某驾驶该小轿车在蓬安县城闲逛,当日19时许陈丽某接到郑某电话邀约共同出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一起吸食。陈丽同意后便通过自己的支付宝给郑某某转账300元,郑某就电话联系代某(另案处理)向其购买价值为800元的甲基苯丙胺,随后陈丽与张某驾车到蓬安某小区附近与郑某某汇合并拿到所购毒品。陈丽与张某、郑某驾车前往**村方向的一处村道路旁停靠,一起以烤吸的方式在该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21年1月10日21时许,陈丽与张某、郑某吸食完甲基苯丙胺后认为所购买的份量不够,郑某便再次电话联系代某,要求其补点份量,代某同意并约定好拿取毒品地点,然后陈丽便驾车搭乘郑某、张某拿到毒品,再到县内**歌城接到莫某某,后又驾车前往**村方向的一处村道路旁停靠,陈丽与张某、郑某、莫某一起以烤吸的方式在该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21年1月10日22时许,陈丽等人认为未吸食够毒品,就共同出资500元由杨某甲与陈某某驾车前往南充联系“杨某乙”(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2021年1月11日凌晨,陈丽与张某返回蓬安后,接到莫某、郑某便驾车行驶至**村方向的一处村道路旁的空地停靠,陈丽某与张某、郑某、莫某一起以烤吸的方式在该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
陈丽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来源蓬安检察院
风衿 发表于 2021-12-19 12:17
怀孕都要吸毒!
欢迎光临 南充零距离论坛 (https://bbs.0817ch.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