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下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新闻发布会。
会上,通报了今年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情况,尤其是对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在疫情防控、专项行动、能力建设、部门联动、执法机制方面取得的成效进行了详细通报。
典型案例
案例1:何树林无危废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经营活动案
2020年9月24日,南部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个人何树林进行调查,发现何树林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0年6月开始从事废机油收集、贮存的经营活动,共收购废机油10余吨,现场共有2个储油罐、32个储油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南部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5月13日对何树林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2:四川红得营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利用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5月15日,营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四川红得营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信访投诉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养殖场有三个排口正向附近的水塘排放废水,水质发黑发臭,且水塘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营山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6月25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3:南充市嘉陵区绸都杨鸭子食品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9月1日,嘉陵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嘉陵区绸都杨鸭子食品厂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品厂化粪池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浓度3636mg/l,超过规定标准限值(500mg/l)的6.27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嘉陵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0月9日对该食品厂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丨南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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