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安徽省亳州市,时年19岁的学生韩某与同校的17岁的前女友小颖(化名)发生矛盾,小颖为摆脱韩某的纠缠,与韩某在自家楼梯平台处发生了性关系,之后二人发生争吵,韩某因情绪失控将小颖掐死。2021年10月20日,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故意杀人案的起诉书,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男子韩某,汉族,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高中三年级在校学生,户籍地利辛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韩某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在2019年1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韩某与小颖都是安徽省某某高中的在校学生。后来二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在一起两年左右韩某与小颖因故分手。后来小颖将韩某曾经掐她脖子的事告诉他人,韩某对此心生怨恨。1月4日晚上,韩某暂住在他同学葛某租住的蒙城县某某小区5栋108室。
第二天凌晨3点左右,韩某想要找小颖理论,就步行到某某小区2栋505室小颖住处门口,从门外鞋柜找到钥匙后打开房门,看到小颖与同学李某同住一个房间,并将小颖带下楼。二人在安全楼梯内发生争吵,后来二人顺着安全梯步行到一楼至二楼之间楼梯平台处,小颖为摆脱韩某的纠缠,同意与对方发生了性关系。
之后二人又到一楼楼梯口处继续争吵,韩某因情绪失控将小颖掐死,后逃离现场。1月5日上午8点左右,韩某在他母亲的陪同下到蒙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另查明,韩某积极赔偿了小颖家人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对韩某表示谅解,请求对韩某从轻处罚。
韩某的辩护律师认为,韩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韩某有自首情节,并且积极赔偿小颖家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请求对韩某从轻处罚。
葛某说道,他与侯某共同租住在蒙城县某某小区5栋108室,他同学韩某经常到他租房处玩。韩某与小颖恋爱了两年多,韩某经常带小颖到他租房处。三四个星期前,韩某说小颖又谈个对象,他和小颖分手了。后来小颖也和他们班同学说过要和韩某分手,韩某就掐了小颖的脖子。
四五天前,韩某说小颖在外面传掐她脖子的事。1月2日晚上12点左右,小颖打电话说韩某在楼下打电话让她出来,并让他把韩某带走,他到小颖楼下时发现韩某已经离开。他问小颖情况,小颖说她与韩某分手后,韩某一直要找她聊。元旦那天双方聊天时,韩某情绪很激动,但没说具体发生何事。小颖还说韩某此次又来找她,她因为害怕就不想和韩某聊了。
案发前几天,韩某一直在他租房处住。1月4日晚上10点左右,他与侯某回到租房处,11点左右,韩某也回去了。第二天凌晨12点左右,他睡着了,当时韩某躺在床上,他不知对方是否已睡着。6点左右,韩某还在床上睡觉,他与侯某一起去了学校。
韩某被捕后供述,他与小颖在一起两年多,约一月前与小颖分手,案发前几天,他听葛某说小颖说他打了小颖,他认为是小颖在背后说他坏话,对此很生气,想要找小颖理论此事。1月2日晚上,他打电话给小颖,并约定在某某小区见面,小颖谈了一会就被室友喊走了,也没有提及他打小颖的事。
1月4日晚上,他住在同学葛某租住的某某小区5栋108室,当晚他睡不着,想要找小颖理论。第二天凌晨3点左右,他到小颖所住的某某小区五楼房间门口,因为小颖曾经告诉他房间备用钥匙放在防盗门门口的鞋柜内,他从鞋柜一只白色女式休闲鞋内,拿出备用钥匙,打开房门后又把钥匙放回原处,他进入房间看到小颖和她同学李某躺在床上休息,他用手将小颖拍醒,并让小颖出来。
小颖与他一起到小颖住的五楼门口,他问小颖为何说他坏话,还将他与她现任男友作比较等问题,两人发生争执。因担心影响到小颖的室友,他二人从五楼楼梯口步行到与三楼之间交接的平台处,小颖说让他以后不要再纠缠她,还说他上次要和小颖发生关系没有成功,小颖就同意和他发生关系了。
他二人各自脱掉衣服后发生了性关系。小颖不让他再去找她,他表示同意。后来,他与小颖理论时又发生了争执,小颖用手打他耳光,还辱骂他,他因为情绪失控将小颖掐死。他把随身穿的一件黑色间荧光色棉袄脱掉盖在小颖头上,后来跑回某某小区5栋108室房间。第二天上午7点左右,他哥到某某小区找他,他将此事告诉他哥,他哥劝他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韩某不能正确处理情感纠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他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韩某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他明知掐人脖子部位能导致他人窒息死亡的严重后果,为发泄私愤,仍采取上述手段掐小颖脖子持续较长时间。
在认为小颖死亡后,又用衣服盖住小颖头部,而不积极采取施救措施,他主观上显然具有积极追求小颖死亡的犯罪故意,他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鉴于韩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并且已赔偿小颖家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韩某依法应从轻处罚。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韩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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