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
南充城管紧盯城市“十大乱象”
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大力整治城市各类乱象顽疾
坚决打赢城市管理这场硬仗
着力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目标
看看最近南充城管人在忙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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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或团体
为了一己私利 追逐经济利益
忽视城市环境 占道路乱摆放
违规占道是影响市容市貌的一大顽疾
同时也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难点
嘉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于违规占道行为
零!容!忍!
案例1
9月17日下午,嘉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南虹路丽景府猎人网咖正在进行室内装修,作业人员将砖块、木板、铁架等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在人行道上,影响了行人正常通行且存在安全隐患。询问得知,这些建筑垃圾是为图方便提前从室内运到室外的。执法人员对店铺负责人出示了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其不能因利己方便而随意占用人行道侵犯公共利益,影响群众出行,破坏城市环境。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法队员对其违规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并责令其将门口的建筑垃圾清理干净,将人行道恢复原样。
案例2
9月17日下午,执法队员在嘉陵区嘉西路巡查时发现该路段的昌盛大药房占用人行道进行经营,导致道路堵塞,执法队员立即上前对其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王某在未取得有任何相关审批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将桌子放置在道路上销售产品,属于占用城市道路从事设摊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即决定对当事人王某的经营物品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并要求当事人配合调查。当事人王某占用城市道路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相关规定,执法队员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占道经营行为影响市容市貌,
且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希望广大经营户
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有关规定,
做到入室经营、文明经商,
共同打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市容秩序。
公园放风筝好好玩?
更有甚者将摊位摆在了公园绿地上
乱摆乱放现象
严重影响了市容环境和市民出行
也破坏了公园生态环境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给广大市民提供一个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休闲娱乐环境,近日,高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执法人员对缤纷水岸湿地公园内占道经营现象进行集中整治。
此次行动,采取错时与定点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占道经营高发时段,重点监控,依法进行暂扣、处罚,确保整治有成效、现象“不反弹”;同时,秉承“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对摊贩耐心细致的宣传文明经营理念、讲解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摊贩自觉履行义务,规范经营秩序。
下一步,高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广场、公园作为重点监查对象,继续对辖区内各公园周边加大巡查监管力度,为市民营造一个靓丽、整洁、有序的休闲娱乐环境,不断巩固整改成果,确保整治效果落到实处。
◆《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7年3月1日)
▼问: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适用范围?
▲答: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充市市、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问:占用城市绿地应如何处理?
▲答: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 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原状。
▼问: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应当如何处理?
▲答: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移植、 砍伐胸径六厘米以上树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处移植或者砍伐树木不足三十株的, 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一处移植或者砍伐树木三十株以上的, 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移植或者砍伐前款规定树木的, 同一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为一处, 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范围一次性报批; 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或者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问:自然山体、风景林地、滨河绿带、公园绿地等城市绿地内有哪些禁止行为?
▲答: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自然山体、风景林地、滨河绿带、公园绿地等城市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摘花果枝叶、掘取树根、剥取树皮;
(二)依树搭建或者在树木及绿化设施上拴挂、钉钉、刻划、晾晒衣物、涂抹、粘贴宣传品;
(三)堆放物品、倾倒垃圾,祭祀、焚烧物品;
(四)向树穴、树池内倾倒热水、油污、酸碱性物质等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
(五)跳广场舞、停放车辆、烧烤露营等踩踏毁损草坪的行为;
(六)种植农作物或者饲养家禽家畜;
(七)擅自设置营业摊点、广告设施,建造坟墓;
(八)乱倒乱堆建筑渣土;
(九)未经许可修建建(构)筑物;
(十)未经许可从事开山、采石、开垦林地等开采活动;
(十一)其他损毁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问:擅自占用或超期占用城市绿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擅自占用或者超期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问: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问:损毁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损毁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第二、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违反第四、第五、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七项规定,擅自设置营业摊点、广告设施或者建造坟墓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八、第九、第十项规定,乱倒乱堆建筑渣土、未经许可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从事开山、采石、开垦林地等开采活动的,处以造成损害价值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一项规定,损毁绿化设施的,处以重置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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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综合自高坪区、嘉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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