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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禽兽!一南充男子竟将路人拖到草丛里,实施强奸... [打印本页]

作者: 卡嘎牙    时间: 2021-8-26 09:37
标题: 禽兽!一南充男子竟将路人拖到草丛里,实施强奸...
被告人刘成,男,1987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现住四川省南部县。2021年4月22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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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成涉嫌强奸罪,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成驾驶摩托车途经成都市青白江区姚渡镇龙门桃花沟景区后门清泉大道路段时,将驾驶电瓶车路过此地的被害人潘某某踹翻在路边沟内,并拖拽至路边草丛后,采用语言威胁及拳头殴打等暴力手段对潘某某实施强奸,后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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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1日,被告人刘成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相关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丨中国检察网

作者: zzxfzd    时间: 2021-8-26 09:39
该年惩

作者: 果城过客    时间: 2021-8-26 10:10
这种人逮到就应该直接对其实施宫刑!

作者: 江上人家    时间: 2021-8-26 10:18
是不是神经病哟

作者: 煎蛋落后    时间: 2021-8-26 10:20
禽兽不如!

作者: 拍山摄水    时间: 2021-8-26 10:26
强奸罪处罚力度轻了。

作者: 结果果    时间: 2021-8-26 10:28
我靠,这是精虫上脑啊!不管不顾。

作者: 唠叨等煎蛋    时间: 2021-8-26 10:31
我觉得这个也太恐怖了

作者: 花开的声音    时间: 2021-8-26 10:31
多判几年

作者: 勇敢牛牛l    时间: 2021-8-26 10:42
女孩子出门在外一定要注意啊

作者: 我爱南零    时间: 2021-8-26 11:19
打击违法犯罪!跑得脱马脑壳

作者: 政玮    时间: 2021-8-26 11:21
丢人现眼的人

作者: 快乐一身    时间: 2021-8-26 11:50
对这种人,应该严罚,

作者: 飞腾    时间: 2021-8-26 12:34
三十多点,就这样自己害了自己

作者: 怡心亭    时间: 2021-8-26 12:43
禽兽不如的人渣,严查是否还有前科,一并算总账严处!

作者: 谢荣刚    时间: 2021-8-26 12:43
真是一个畜生哦

作者: 情缘哥    时间: 2021-8-26 12:57
这种人品行败坏应该受到惩罚

作者: 译心念你    时间: 2021-8-26 13:41
禽兽不如,严惩不贷

作者: 赵小白    时间: 2021-8-26 13:52
坏人啊

作者: 一条咸鱼    时间: 2021-8-26 15:59
建议这些蛆多用用脑子,别总是用下半身思考

作者: A夏胖娃    时间: 2021-8-26 16:07
就是出去嫖能要几个钱?

作者: 刚.哥    时间: 2021-8-26 16:08
没收作案工具吧!

作者: 凯艳浩龙    时间: 2021-8-26 16:13
一定要严惩

作者: 离我远点    时间: 2021-8-26 16:20
强奸罪不是要关十年吗?

作者: 兰兰姐姐    时间: 2021-8-26 16:41
这种人抓住了就该重罚

作者: 8563    时间: 2021-8-26 16:55
严惩不贷

作者: 南一帅    时间: 2021-8-26 17:11
zzxfzd 发表于 2021-8-26 09:39
该年惩

月惩比较好


作者: 伊祁胤    时间: 2021-8-26 17:27
没收作案工具

作者: 城南花已开    时间: 2021-8-26 17:40
禽兽不如

作者: 灰常美丽的巨兔    时间: 2021-8-26 18:29
简直不是人

作者: 狼诱子    时间: 2021-8-26 20:52
真的是禽兽不如啊。

作者: Lcylenniease    时间: 2021-8-26 21:13
这种人该严惩

作者: 匿名    时间: 2021-8-26 21:18
没收做案工具

作者: 松间    时间: 2021-8-26 22:52
好恶心啊,人渣,呸!不晓得从轻之后是判多久

作者: 三微月    时间: 2021-8-26 23:42
逃了这么久,这要不是被抓到能承认吗?狗日的

作者: 士兵(创意)    时间: 2021-8-27 00:17
没收做案工具!喂狗

作者: 伽玛刀    时间: 2021-8-27 00:23
这种人 不是人生的…

作者: 昨天今天明天    时间: 2021-8-27 04:29
必须严惩

作者: 一天又一天    时间: 2021-8-27 07:35
畜生一个,没出息的

作者: 伽玛刀    时间: 2021-8-27 08:38
南一帅 发表于 2021-8-26 17:11
月惩比较好

日惩更好{:7_387:}

作者: 伽玛刀    时间: 2021-8-27 08:40
现在居然还有强奸犯……以前这种人会在广场公开宣判然后站在解放牌汽车脑壳上游街的。

作者: 刘某    时间: 2021-8-29 21:55
这明显应该判死刑

作者: chenbin    时间: 2021-8-30 00:21
逍遥法外7年之久

作者: 昨天今天明天    时间: 2021-8-30 06:13
胆儿太肥了,该遭

作者: 漂泊在外    时间: 2021-9-25 14:47
抓住就好,要不然还要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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