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性,68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蓬安县**街道**号。李某因禁渔期非法捕捞于2019年6月21日被蓬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罚款500元。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蓬安县公安局决定,2021年2月19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18日晚上20时许,李某从蓬安县下河街财神楼外客船码头驾驶渔船前往蓬安县原“老造船厂”外嘉陵江水域下网捕鱼。当晚23时许,蓬安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与蓬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将李某当场挡获,并现场查获其非法捕捞的黄颡鱼、鲫鱼等渔获物共计5.829公斤。经蓬安县农业农村局认定:李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所用网具内网最小网目尺寸低于6cm,属于禁止使用的渔具。
李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依法提起公诉。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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