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曾经共同修建的房屋被拆迁,女方获123万元的拆迁补偿款。男方要求前妻支付15万余元的安置费被拒。6月7日记者获悉,日前蓬安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男方的诉请。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蓬安县80后男女沈某与唐某于2009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后二人在蓬安县锦屏镇某村唐某的出生地修建了一套住房。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18年6月26日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婚后自建房一幢归唐某所有。
2019年1月10日,因城市建设需要,唐某的住房被拆迁,唐某家中享受基本住房保障安置政策的家庭成员有5人,其中包括唐某的前夫沈某,在办理完房屋移交手续后不久,唐某获得一次性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住房临时安置补助费、住房搬迁补助费、装修补偿费等共计123万元。沈某得知此消息后,向唐某索要他个人安置补偿费15万余元,遭到对方拒绝。
今年1月15日,沈某将前妻唐某诉至蓬安县法院,要求唐某偿还不当得利15万余元。
唐某辩称,双方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她所有,沈某不享有份额,且房屋被征收的时间是2019年1月,发生在双方离婚之后,故沈某依法不应当享有补偿收益。而且在离婚后,沈某未履行对子女抚养等义务,她还向他转过款,并代他偿还债务,沈某总计还差她18万余元,如果沈某享有房屋拆迁补偿权利,那么抵扣后还反差她的钱。
二人在法庭上各执一词。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拆迁安置补偿款引起的民事纠纷,唐某代为领取了包含沈某在内的家庭成员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后未向沈某支付安置人员基本住房保障补偿费154260元,没有合法根据,已构成不当得利,沈某有权请求唐某返还其取得的不当利益。唐某抗辩双方在2018年6月26日协议离婚时约定案涉房屋归其所有,且案涉房屋被政府征收发生于双方离婚之后,沈某依法不应当享有拆迁补偿收益。法院认为,沈某作为在户被计算人口之一,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也明确了户内人员及具体金额,且庭审中唐某陈述2018年4月政府已与其商谈案涉房屋拆迁事宜,故对于其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唐某亦抗辩沈某未向其支付子女抚养费、其为沈某偿还债务、购买失业保险、支付房租及向沈某微信支付款项等,该抗辩理由均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唐某可另案主张权利。
日前,该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沈某返还不当得利154260元。(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985条之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属于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和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三种情形之一的,受损失的人不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民法典》第986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对于善意得利人,其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民法典》第987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民法典》第988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领取了原告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属于不当得利,故判决被告返还原告。
来源:南充新闻网
欢迎光临 南充零距离论坛 (https://bbs.0817ch.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