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以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到被害人张某某的店铺按摩,通过聊天得知张某某开设按摩店未办理营业执照,便声称有关系可以保证张某某的按摩店不会被相关部门责令关闭,双方当日留下微信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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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王某某向张某某借钱,张某某分多次借给王某某2290元,王某某均未如约还款。
10月12日,王某某再次找理由向张某某借钱,张某某明确拒绝,王某某先后以打砸店铺、让店铺关门、殴打员工等相威胁,且多次凌晨打电话骚扰张某某,张某某迫于无奈多次借钱给王某某。
截止案发前,张某某被迫向王某某转账共计7118元。
2020年11月19日16时许,民警在本市武侯区洗面桥巷68号附附5号蓝猫网咖将王某某挡获。在王某某身上查获一部红米手机和一部苹果6Splus手机。
案发后,王某某的家人代其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强拿硬要, “耍横男”被提起公诉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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