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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南充:拴到的狗咬人,狗主人赔了6万余元? [打印本页]
作者: 南充无痕 时间: 2021-3-22 19:57
标题: 南充:拴到的狗咬人,狗主人赔了6万余元?
嘉陵区雷某从乡邻家门口路过,被狗咬伤后摔倒,导致骨折构成九级伤残。狗主人声称雷某被狗咬伤,后果应当自负。雷某一纸诉状将狗主人陈某和唐某夫妇告上了嘉陵区人民法院。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宠物狗伤人 主人被告上法庭
2020年5月, 雷某聘请律师,一纸诉状将陈某和唐某夫妇告上了嘉陵区人民法院,称夫妇俩饲养的一条宠物狗把她咬伤了,造成她骨折,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她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雷某和陈某夫妇都是嘉陵区吉安镇人,雷某说,2019年11月20日, 她散步途经陈某屋前村道公路, 陈某饲养的一条狗突然窜出来,她躲避不及,那条狗在她右小腿咬了一口,雷某顿时摔倒在地上, 吓得大声呼救,在50米远外钓鱼的同村村民赵某跑上前来,此时狗已跑了,雷某发现左腿摔断了爬不起来。事后,赵某将肇事狗的女主人唐某找到,唐某叫了一辆车,把雷某送往镇卫生院救治,后又转往南充市中心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骨折和狗咬伤。后经司法鉴定,她被评定为9级伤残。
法院认为, 原告雷某被被告陈某、唐某拴在房屋靠公路的狗咬后受伤的事实, 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赵某出庭作证的证言及医院住院病历佐证,法院予以确认。被告陈某、唐某作为案涉家养狗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特别是在家中无人时更应妥善进行拴养, 预防狗致他人人身损害。本案中,陈某、唐某在家中无人看管狗时,应当预见狗对过路行人具有一定危险性, 虽然对狗采取了拴养方式,但是未拴养到安全地方,而是拴养在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村道边,导致过路人雷某被狗咬后摔倒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雷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路过被告陈某、唐某房屋外村道时,未尽到注意观察和谨慎义务,致其被狗咬后受伤,其自身也存在重大过失。法院酌定陈某、唐某负担70%责任, 雷某负担30%责任较为适宜。日前,该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唐某赔偿原告雷某的各种损失62609.33元。
作者: msx 时间: 2021-3-23 06:46
嘴上说我的狗不咬人,出了事就耍无赖
作者: 刘某 时间: 2021-3-23 09:51
这就应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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