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十大城市乱象”大整治
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
01、长征路小牛牛火锅串串
●违法行为描述: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器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02、三公街43号增致牛仔装
●违法行为描述:装修未打围
●行政处罚依据:《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03、红墙街82号江苏特色炒货
●违法行为描述:占道经营
●行政处罚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04、驻春路35号房屋中介所
●违法行为描述:装修未打围
●行政处罚依据:《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05、延安路佳味粉馆
●违法行为描述:非指定地点倾倒污水
●行政处罚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06、茂源北路158号废品回收店
●违法行为描述:占道堆码
●行政处罚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07、茂源北路49号重庆小面
●违法行为描述:油烟扰民
●行政处罚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08、茂源北路51号陷蒸羡包
●违法行为描述:油烟扰民
●行政处罚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09、茂源北路3号嘿巴适猪脚饭
●违法行为描述:油烟扰民
●行政处罚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法律链接
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六)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第七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七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
第七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从事各类工程施工和室外作业的,应当进行标准化打围作业并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各类工程施工和室外作业,未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小伙伴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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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都能从自身做起
杜绝一切不文明行为
城市形象需要大家共同来维护
来源|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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