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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顺庆区金台镇邮政营业所取款机上银行卡转账业务,因忘记拔卡钱被人分次取走 [打印本页]

作者: 『黎子』    时间: 2016-7-9 11:35
标题: 顺庆区金台镇邮政营业所取款机上银行卡转账业务,因忘记拔卡钱被人分次取走
6月中旬, 受害人何某在顺庆区金台镇邮政营业所的ATM取款机上使用银行卡进行转账业务。 临走时,因疏忽大意,何某忘记退出操作页面和取卡。不一会儿,何某发现银行卡内被人分次取走现金共计5000元,于是连忙报警。昨(8)日,记者从顺庆区公安分局金台派出所获悉,目前犯罪嫌疑人舒某因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据金台派出所民警介绍,何某报警后,因工作原因,当时便离开了南充前往攀枝花。接报案后,民警通过调取周边监控,摸排走访,确定了犯罪嫌疑人舒某,并到舒某家中书面传唤其到金台派出所接受讯问。因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在其出具保证书后, 民警于6月下旬通知受害人何某到场并进行调解。
  在现场, 舒某归还了取走何某的5000元现金后, 何某又要求舒某支付其从攀枝花开车回南充处理此事的往返路费2000元。舒某以借钱支付为由,离开派出所后竟不知去向, 一度无法找到其本人。 后民警通过电话向其做思想工作, 舒某于日前选择到金台派出所投案自首,随即被刑事拘留。
  “舒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民警解释说,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信用卡诈骗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主要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和“恶意透支的”等情形。该案中,受害人何某所持有的银行卡也属信用卡的一种,犯罪嫌疑人舒某未经何某允许,在未输入密码的情况下冒用何某的名义将银行卡内的现金取走,该行为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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