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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一未成年少女离家出走被强奸 男子获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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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acs
时间:
2015-5-10 09:58
标题:
阆中一未成年少女离家出走被强奸 男子获刑四年
老天有眼,杨坚(化名)那龟孙被法院判了四年,不然我女儿就白白地被他玷污了……这是近日,阆中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一被援当事人母亲岩吕(化名)打来电话的部分内容。
去年9月的一天下午,家住仪陇县土门镇白鹤岭村村民岩吕来到阆中法律援助中心,说是她的女儿受到伤害,要申请法律援助。
岩吕的女儿卜婷(化名)还不满14岁,在古城一中学读初中。2014年8月的一天因点小事母女俩发生口角后,卜婷离开家。几天后,回家后的卜婷在家里性情古怪,一句话也不说。当母亲的有一种不祥的预感,但又问不出结果。9月13日,岩吕的大儿子在使用妹妹的手机时无意间发现妹妹与一叫“毛毛”的在9月9日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的内容显示,卜婷可能与“毛毛”发生了性关系。岩吕不知道怎么处理这样的事,但她认为女儿受到了伤害,伤害女儿的人应该受到惩罚。经打听,她找到了阆中市法律援助中心。
由于卜婷当时还不满14周岁,不管经过如何,只要“毛毛”和卜婷发生了性关系,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强奸罪。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指导岩吕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对卜婷进行法律援助,并指定承办单位。对该案,法律援助中心适时跟进和协调。
经阆中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卜婷生于2002年11月9日,初中在校学生。2014年8月,杨坚(网名毛毛)与卜婷认识,且知道卜婷不满14周岁。 2014年8月28日下午,杨坚应卜婷电话之约,骑摩托车到卜婷就读学校附近接她,卜婷又到银行用银行卡取了3000元钱,并将钱交给杨坚保管。杨坚又接了卜婷的朋友岳某后,到该市一宾馆用自己的身份证开了房间,卜婷和朋友岳某在宾馆休息,杨坚遂去上班。当晚9点半,杨坚与卜婷、岳某等人到一歌城唱歌喝酒至凌晨后,杨坚与醉酒的卜婷来到宾馆入住。期间,杨坚与卜婷发生了性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坚明知被害人卜婷不满十四周岁,趁其酒醉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杨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一起因不谙世事少女遭受性侵案件,在法律援助下结案了,但在法律宣传、家庭管教和学校教育方面却留给人们诸多反思。
(来源:四川新闻网 王德林)
作者:
超级超
时间:
2015-5-11 01:30
枪毙{:4_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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