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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延迟办理产权证326天 开发商被判赔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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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9 16:46: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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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该市七里新区一套门面房出售给张先生,但迟迟未办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张先生将该公司诉至阆中市法院。
日前,阆中市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阆中市某房产公司在判决生效30日内为张先生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5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1日,张先生与阆中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公司将位于阆中市七里新区一套门面房以总价110多万元出售给张先生。至2022年6月30日,张先生已经全部付清房款,但房产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办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2023年8月30日,张先生将该房产公司起诉到阆中市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被告方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天内为自己办证,截至当时已经延迟办证326天了,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应按已收房款的总额,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的1.5倍,赔偿违约金6.8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张某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公司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公司未按约定办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张某诉请判令被告公司向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张某主张按已收房款的总额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的1.5倍计付违约金过高,法院以张某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予以综合衡量,酌定逾期办证违约金的标准为日万分之零点四,即被告公司应当支付原告张某逾期办证违约金为1.5万余元。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欢:我国法律对于违约金采取“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主要以补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主要功能。
依照《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违约金数额的调整,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逾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故法院对本案逾期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违约金进行了上述调整。

来源:南充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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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9 20:11:5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必须符合合同精神延迟就得赔付违约金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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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24-3-21 09:35:4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这启事件处理得大快人心。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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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24-3-21 09:36:4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事件碰撞到有关领导的利益了吧?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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