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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
法院干警是法律的执行者
辱骂执行职务的干警
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
必受法律惩处
近日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对一名辱骂执行干警
严重干扰司法秩序的
案件当事人周某
依法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640 (6).jpg (123.83 KB, 下载次数: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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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5 11:41 上传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丨顺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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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祁胤 发表于 2024-3-5 15:33 恶意辱骂,罚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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