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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男子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撞伤二人,其中一人构成二级伤残,被交警认定在事故中负全责。张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后,被伤者闫某起诉到法院,索赔142万余元。日前,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闫某94万余元。 2020年12月28日晚上11时40分许,住顺庆区的70后男子张某,醉酒后驾驶小轿车,沿顺庆区滨江北路由北向南行驶到滨江北路与石油东路互通项目工程施工路段时,将在工地上施工的闫某和王某撞伤,其中闫某伤情较为严重,后被评定为二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司机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21年12月4日,顺庆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 张某先后为闫某垫付了医药费199956.47元,另对伤势较轻的王某赔偿了部分费用。2021年12月23日,闫某一纸诉状把张某及肇事车辆投保的遂宁市某保险公司起诉到顺庆区法院。因为张某出事时驾驶的是登记在他亲属张某瑞名下的车辆,张某瑞也同时被闫某推上了被告席。闫某向三被告索赔1425083.73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张某瑞辩解,本案侵权人是张某而不是张某瑞,虽张某瑞是车主,但因张某瑞长期在外地上班,车辆的实际管理权、控制权在张某,而张某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张某瑞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虽原告闫某主张本次事故应由车主张某瑞及司机张某对他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因案涉车辆一直交由具有驾驶资格的张某掌控和使用,且闫某并未举证证明张某瑞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张某瑞对闫某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确认闫某在本次事故中受伤产生各项费用共计1138930.91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该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98000元,超出的940930.91元以及鉴定费6798元合计947728.91,由被告张某赔偿,扣减张某前期向闫某垫付的199956.47元,张某还应向闫某赔付747772.44元。加上张某向王某赔偿的费用,张某在本次事故中共计赔偿近100万元。
律师说法 发生交通事故 驾驶人与车主不是同一人如何承担责任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龙珏坤: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是一人时,首先由交强险和商业险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不足的部分,原则上由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 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 根据《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认定登记车主存在过错: (一)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的。
本案中,法院认定登记车主没有过错,故对原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南充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