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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本地生活、楼盘、招聘、吃喝玩乐信息!" data-from="0">4月24日,顺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被告人肖某因在客车行驶途中抢控司机方向盘,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在本案庭审过程中,由顺庆区委政法委和顺庆区法院联合承办“庭审进万家”直播活动,全区19个街道乡镇进行了同步观看。 2021年9月2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肖某搭乘由武胜县烈面镇开往南充方向的大型普通客车时,因错过下车地点与客车司机发生口角。上午9时许,当客车行驶至顺庆区玉带南路二段与南门西街交汇处时,肖某从座位上走到客车驾驶位旁边要求下车,不顾车上10余名乘客的安危,用左手拉拽客车方向盘,致使客车在行驶中向右偏离行驶至右侧车道上,司机遂紧急制动停车并报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抢控正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的规定,应当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规定,判处被告人肖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说法: 遵守秩序 安全文明出行 妨害安全驾驶已经入刑,本案提醒社会公众,安全驾驶关系到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所有人员应形成同舟共渡的共同体意识,相互尊重,理性沟通,万万不能在行驶过程中因个人恩怨,危及公共交通安全。要强化交通安全意识,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要强化文明出行意识,遵守秩序,礼让他人,共同维护安全和谐的乘车环境和社会环境。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