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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这地夫妻闹离婚,不堪邻居羞辱,男子竟持菜刀将其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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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8 08:55: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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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范某某,性别:男,1981年出生,汉族,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网络配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因不满邻居孔某某此前曾陪同其妻子谢某某到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望春法庭向自己提起离婚诉讼,在本市海曙区集士港镇卖面桥村后王自家暂住房门口与孔某某理论,期间受到孔某某丈夫王某某言语羞辱,发生口角,遂从家中取来一把菜刀,砍、划被害人王某某头、胸、腰腹等处,致其左眉弓、左胸、左腰腹部等多处皮肤裂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因伤致左腰部单个瘢痕达10.5cm,体表全部瘢痕累计达33.3cm,体表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医疗费人民币2000元。

网络配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材料、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情照片、出院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

3.证人证言:谢某某、孔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8.视听资料: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大南部网综合自:人民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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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8 10:02:2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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