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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前一天,李某在南部县妻子小秦家中处理完岳父的丧事后,便带女儿返回了成都。
第二日凌晨4点,李某再次返回小秦家中时,发现老王藏于小秦家楼上,李某怀疑其与小秦有不正当关系,便因此与老王发生争执,期间李某在一楼窗台处拿了一把剪刀将老王刺伤。
经南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老王全身多处损伤,以左侧胸部损伤为重,左胸壁穿透创,左胸部气胸,肺组织压缩约为40%,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特别是被害人插足他人婚姻,有重大过错,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因故意伤害被行政拘留的事实与本案系同一事实,其行政拘留时间应当折抵刑期。为了严肃国家法律,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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