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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上午9时许,第一审判庭,南部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公益诉讼起诉人南部县检察院起诉沈某德、刘某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二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二案均由南部县人民法院院长马建威担任审判长,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晓冬、副检察长袁晓春分别出庭提请公诉。
经南部县检察院委托,南部县水产渔政局对沈某德和刘某忠分别作出价值评估意见,渔获物分别造成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不同程度直接损失、直接危害、间接损失和间接危害1312.5元和1470元。
经审理查明,天然水域禁渔期为3月1日至6月30日,被告人沈某德和被告人刘某忠在禁渔期使用禁渔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还造成生态环境破坏,至今未得到修复。二被告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而获刑,被告人沈某德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和向天然水域增殖放流价值1312.5元的鱼苗;被告人刘某忠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和向天然水域增殖放流价值1470元的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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