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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9)日,记者从市政府市长信箱经办部门获悉,针对群众反映有单位要求市民到派出所办理户籍证明的问题,公安部门表示,户口簿、身份证、护照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应予以认可。
近期,蓬安市民唐先生网上致信市长信箱,咨询办理户籍证明相关事项,同时反映, 他到一家用人单位参加招聘考试,在资格复审环节,用人单位要求其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
对此, 蓬安县公安局在答复中表示,根据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 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公民姓名、曾用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民族成分、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贯、户籍所在地住址共9类事项, 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记者 徐朝江
延伸阅读 这些事在派出所无法证明 偿还能力证明
解释:居民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不在派出所掌握情况之内。 公民可到公证机关寻求公证。
生存(健在)、死亡证明
解释: 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 应由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确定。
亲属关系证明
解释: 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 不在派出所掌握的情况之内,派出所不知情。
婚姻状况证明
解释: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机关,公民应到民政部门取证。
实际居住地证明
解释:派出所负责户口登记,是否实际居住,派出所不知情。公民应到实际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出具证明。
各类证件、印章丢失证明
解释:公民因各类证件、印章丢失到派出所登记备案的, 派出所给予出具报案登记证明,只证明该人曾有报案登记,至于是否丢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
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 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的
解释: 任何劳动者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就业和选择就业的权利。 让就业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审,是对就业者的歧视,是违法的。确因工作需要,应由组织出面进行外调。 因此, 派出所对个人持调查表的,不予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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