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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捡到银行卡将钱转入自己账户 被判一年半罚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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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1 15: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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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截图_20170921151311.png

    嘉陵区一男子意外拾到一张写有密码的银行卡,他将卡里的3.3万元全部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昨(20)日,顺庆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 本案审判长韩军告诉记者,受害人发现银行卡被盗后,既不报警,还继续向账户内打货款, 以致货款被转走;被告在退赔全部赃款后,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并处罚金2.5万元,双方的教训都值得吸取。
    嘉陵区安平镇32岁的男子彭某,近年来一直租住在顺庆城区。2017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他在顺庆区丁字街一家通宵米粉店吃完米粉后,刚跨出店门,就看到粉馆外边的路面上有一个黑色手抓包,他赶紧上前拾起来, 走到无人处打开一看,包内只有一张绿色的农业银行卡,在银行卡背面写着一串黑色字迹:123456。 他猜想这6个数字可能是银行卡的密码。 如果是常人,自会设法寻找失主,可彭某是一个做梦都想着发财的无业人员,曾因两次犯敲诈勒索罪,被法院分别判刑3年和1年6个月。
    意外拾到这张银行卡后, 彭某也不知卡上有没有钱,便顺手将卡揣进了衣兜里,而把那只半旧的手抓包扔了, 然后回到了附近的租住房。过了10来天,2月8日凌晨, 正在顺庆城区游逛的彭某想去上网,却身无分文,他突然想起身上那张捡来的银行卡, 想去试一下卡背后那简单不过的6位数是否就是密码, 便窜到文化路, 找到一家银行的ATM机,插进那张卡,又将123456作为密码输入,发现那果真就是密码。他查了一下余额,竟有3.3万元,不禁一阵狂喜。法律观念淡薄的他心想,卡内存款数额不小,这又不是自己偷的抢的,只不过是捡来的,不用白不用。他于是试图将款取走,却发现此账户无法取款,只能转账,他便先从账户上转了2万元到自己的建行卡上, 又将余下的1.3万元转到其邮政银行卡上。 转完账后,他就优哉游哉地回家了。2月8日上午,彭某带着两张银行卡到ATM机上查询,发现两张卡均已到账。此后数月里,他陆续将卡上的钱取出了2万元,给了母亲1万元,交房租和平日吃喝玩乐用了1万元。
    就在彭某为这意外得到的财富沾沾自喜时,今年7月5日下午,他在大西街溜达时,突然被高坪区公安分局龙门派出所的民警抓获。落网后,他还一个劲地嚷道:“我到底犯了啥子法?”民警告诉他,他未经银行卡主人允许,将其账户上存款据为己有,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彭某这才傻眼了。
    原来, 彭某捡来的银行卡的主人叫雍某某,今年61岁,高坪区龙门街道人,在龙门场镇从事啤酒批发零售业务。雍某某在几年前与重庆某啤酒厂建立了合作关系,按照对方的要求,他专门办理了两张农业银行卡,用于支付货款,其中主卡交给了啤酒厂财务人员, 副卡由他自己保管,副卡只能存款和转账,不能支取现金。他每次都是将货款打进副卡上,因两张卡上的资金是通用的, 啤酒厂就可以用主卡把货款支走。办卡时,雍某某想到自己年龄大了,记忆力不好,便输入了一个简单好记的密码123456,并将密码写在那张副卡的背面。2015年底, 他将副卡交给了儿子小雍, 让他与儿媳负责给啤酒厂转货款。今年2月5日,小雍的妻子向副卡里转了2.1万元货款,准备购买啤酒,但是厂家说没货。2月8日,厂家给她打来电话,说有货了,但是她卡上没钱。 因为卡是用她公公雍某某的名字开办的, 于是雍某某便立即到龙门街道农业银行营业厅查询, 工作人员向其打印了存取款明细, 他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上的3.3万元被转到了一个叫彭某的人的建行和邮政银行账户上,转账时间就在当天2月8日。
    小雍这才懊悔地说, 都是他粗心大意引起的。1月13日, 小雍将自己的小汽车停放在顺庆区滨江中路一停车场, 然后他到重庆玩耍去了。1月15日下午, 他接到顺庆区公安分局东城派出所的电话, 说他的小车副驾驶和后排车窗玻璃被人砸破, 问他车上有没有什么贵重物品。 当时小雍对警察说,车上只有一个黑色手抓包,里面有一张银行卡和一张欠条,没有现金。1月16日,小雍赶回南充后去查看他的车, 发现手抓包不见了。但他当时因为怕麻烦,也没去派出所报案, 因为父亲给他的那张副卡只能用于存款,而无法取款,他们平时一般都是直接把钱转进账号里, 基本上没用过那张卡,而欠条数额也不大,包也不值钱,因而小雍没去报案。
    发现卡上的钱被盗后, 父子二人来到高坪区公安分局龙门派出所报了案,称银行卡上的3.3万元被一个叫彭某的人转走了。办案人员追查彭某的踪迹,发现他使用的是一代身份证, 户籍登记地是嘉陵区安平镇,下落不明。此后,警方进行多方侦查布控, 获悉彭某6月21日办理了二代身份证, 登记地址为顺庆区大西街,民警在大西街一带布控蹲守,于7月5日下午在大西街街面上发现彭某并将其抓获。 彭某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案发后,彭某的亲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雍某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因本案发生在顺庆区境内, 警方遂移送顺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至于是谁砸车盗窃了小雍的包, 又是谁将包遗失被彭某拾得,如今还是一个谜。
    8月29日,检察机关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并向被害人退还全部赃款且取得谅解, 可从轻处罚。9月18日, 该院一审依法判处彭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5万元。
律师说法
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

    律师雷震: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信用卡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说明,盗窃信用卡后,盗取信用卡内的钱使用的,按“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包括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 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但是,如果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 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本案中的被告将拾得的银行卡内的存款转到自己账户上, 再取款使用,也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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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1 16: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还是做一个拾金不昧的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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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1 16: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4_187:}做一个拾金不昧人人 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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