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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起!南充一男子居然利用网络猥亵女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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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1 09: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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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网络带给人们高效便捷和新鲜事物的同时,也隐藏着网络暴力、网络诈骗等灰色地带。行为人利用互联网形成的虚拟空间作为犯罪工具和场所,对被害人进行猥亵,已成为目前性侵犯罪的新形式。

近日,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成功公诉一起利用网络猥亵儿童案件,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该犯认罪服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被告人张某在网络游戏中认识未成年被害人丽丽(化名)后,以让丽丽使用自己的网络游戏账号、装备玩耍为借口,引诱丽丽多次拍摄其隐私部位的照片、视频供被告人观看。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在本案中,检察机关认为,一方面,儿童的性防卫能力低,性心理及心智未成熟,是否非以“接触”为猥亵儿童罪的必要条件,存在特殊性。

另一方面,被告人通过网络引诱儿童拍裸照供其观看,虽然与现实空间中直接身体接触相比载体不一样,但是社会危害性和对儿童人格尊严、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在本质上是一样的。

因此,根据最高检指导性案例适用意见及涉未成年人案件办案理念,阆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以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

案外也及时对未成年被害人丽丽的监护人开展亲职教育工作,对被害人丽丽进行心理辅导和儿童防性侵教育。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弱、防范能力较差,出于对网络世界的好奇,很容易被不良网友、不良网络信息“毒害”。


此案给广大家长敲响了警钟,在陪伴孩子成长过程中,应多关注孩子交友情况,培养孩子健康的兴趣爱好和自我保护意识,引导孩子正确、健康地使用网络。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检察机关也将一如既往地坚持未成年人保护最大化的理念,在罪刑法定原则指导下,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界限,依法从严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犯罪行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良好的成长环境。

来源阆中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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