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8日中午1时50分许,市民周某与朋友等人沿着南部县城新华路至炮台路方向行走,当步行至某酒店前的街面时,一块砖头突然从天而降,刚好砸中周某的头部。经鉴定,确定其伤残程度属六级伤残。
南部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周某的损伤系某酒店16楼使用的标语横幅被风掀起致压标语横幅的砖头坠落所致,某酒店作为横幅、砖头的使用人,其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某酒店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限期赔偿周某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235079.54元。
2016年5月3日,家住顺庆区马电花园的李先生,停放在小区内的爱车,被从天而降的一台风扇砸中,令他损失几千元钱。
2010年4月30日晚10时许,上夜班的赵某途经高坪区白塔综合市场门口附近的一处居民楼,被一根从天而降约50厘米长的钢筋直接插入脑袋,很快被送入医院进行抢救。警方调查得知,该幢居民楼一家住户新买了一台空调,在安装过程中,不小心将从防护栏上锯下来的一段约50厘米长的钢筋掉下楼,钢筋直接插入了正好经过楼下的赵某的头部。
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主任廖丹指出,我国《侵权责任法》对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廖茂元:近年来,因高空坠物引发的悲剧越来越多,从高空坠下的物体也是五花八门,有剩菜剩饭、卫生纸、果核、玻璃等小物件,罕见的还有菜刀、烟缸、砖头、花盆、钢板、铁棍等。为了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生高空坠物伤人事件,受害者首先应当及时向警方报案,并注意保存现场原始物证以及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其次是要及时收集现场目击者证言、联系方式以及给受害者造成损失的证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等);对于准加害人(建筑物使用人)而言,应当及时收集自己不是侵权人或谁是真正侵权人的证据。(记者 张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