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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钻噪音闯大祸 南充男子医院就医被烦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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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0 10:54: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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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患心脏病的病人入住市内某医院治疗, 恰遇医院安装电梯,噪声扰人,病人与安装工人交涉时发生争执, 导致病情发作,经抢救无效死亡。昨(19)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 死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院,该院近日一审判决医院赔付原告各项损失8万余元。
噪声烦人 心脏病人死亡
顺庆区男子郭锦云(化名),患有心脏病。2016年1月初,他住进南充某医院住院部,医院安排他在电梯过道口的一张病床上住院治疗。
2016年1月中旬的一天,一家电梯公司到住院部安装电梯,电钻发出的噪声引起郭锦云不适,他便与电梯公司工作人员交涉,称自己有心脏病,要求对方暂停施工,但遭到了拒绝。
由于双方没有沟通好, 郭锦云同其中一个安装人员吵了起来。刚吵了没几句,郭锦云因噪声大、情绪激动等因素,病情发作,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抢救时,电梯安装人员也没有停止施工。
状告医院 家属索赔62万
郭锦云去世后, 电梯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了2万元安葬费。悲愤不已的死者家属认为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与医院协商赔偿事宜,没有达成一致。2016年3月21日,死者郭锦云的妻子和儿子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这家医院告上法庭。被告医院申请追加电梯公司作为被告。
2016年6月27日,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死者家属在庭审中认为, 医院应当为患者提供相对安静的治疗康复环境, 电梯安装时电钻发出高达100分贝左右的超强度噪声,已经大大超过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允许的标准,并且郭锦云的病床距离电钻施工处不到2米,且无任何隔声屏障,心脏病人特别是高危状态的心脏病人, 对高强度噪声十分敏感。 医院在医疗区域的安全管理上存在过失和疏忽, 导致高强度噪声对病人心肺的刺激,进而引发争执,最后致使郭锦云心脏病发作当场死亡, 噪声与郭锦云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医院对郭锦云的死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死者家属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62万余元。
法院认定 医院担责三成
被告医院辩称, 郭锦云死亡是发生在安装电梯的过程中, 电梯安装时也不是医院安排的时间,死者本身有心脏病,系争吵引起的心脏病发作, 与医院无关, 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电梯公司辩解称, 电梯公司在医院进行电梯安装是合法履行合同义务, 电梯公司曾向医院书面反映过噪声问题, 未引起院方重视。电梯公司对郭锦云并没有侵权行为,其突发身亡是自身疾病造成的, 与电梯公司无关,电梯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死者郭锦云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患有心脏病,知道情绪激动会造成的后果, 在噪声较大影响自己正常休息的情况下, 本可及时与医院沟通,要求医院另行安排安静的地方休息,但因其未能控制好自己的情绪, 与他人发生争吵致其死亡,其自身存在过错,且死者自身疾病严重, 该疾病也是直接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因素, 因此, 法院酌定郭锦云对其死亡承担70%的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 医院应提供足够安静的就医环境。 电梯公司曾向医院书面反映病人对电梯安装有诸多不满情绪,要求解决问题,但医院未足够重视,致使本案事件发生,故对导致郭锦云的死亡有一定的诱因, 在本案中承担30%的责任。 被告电梯公司按照安装合同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并且针对安装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医院进行了书面反映,行为合法,电梯公司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被告电梯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电梯公司自愿给付2万元,法院不作处理。
法院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2017年3月上旬,该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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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0 11:24:26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4_251:} 这也行 。!{:4_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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