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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坪男子24万买来一辆车,偶然发现竟发生过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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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 09:35:3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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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坪区一名中年男子,在某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小车,使用一年后发现此车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遂以汽车公司存在欺诈为由, 将其告上法庭。可被告却声称,在卖车时口头上告知了原告车辆的事故情况,不存在欺诈。
昨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因被告公司无法证明自己尽到了告知义务,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全额退还24万元购车款,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资料图)

卖车时你没有告诉我这车出过车祸!

24万元买来一辆车偶然发现其发生过事故

现年50岁的李先生, 系高坪区人。2014年9月11日, 李先生与顺庆区某汽车公司签了定车协议,向该公司购买某品牌汽车一辆。 该车当时已上牌照,登记在该公司名下,约定购车价款为24万元。 当天李先生支付了定金2000元,次日,他到这家公司提取了汽车,并支付了余款23.8万元。 汽车公司协助李先生将车辆转移登记到了他的名下,车牌号也作了变更。
李先生购车后,使用了一年,一切正常。可2015年10月,他在办理年审手续时, 才获知这辆车曾在2014年3月发生过一次交通事故。因此,李先生认为这家公司出售给他的车辆为事故车,在销售中存在欺诈行为, 于2016年9月将该公司告上了顺庆区人民法院。
卖方声称已口头告知 法院查明曾有两次事故
法院开庭审理时,原告李先生认为,被告公司故意隐瞒事实,将事故车销售给他,属于重大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请求法院撤销原被告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判令被告返还购车款24万元,并按此款的3倍赔偿其损失,同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赔偿交通费、误工费5万元。
但被告汽车公司却申辩说,案涉车辆是公司的试乘试驾车,属于二手车,他们在向李先生出售这辆车时,口头向他告知了车辆的事故情况,不存在欺诈行为。
为了弄清事情真相,法院在本案诉讼期间,到南充某保险公司调取了案涉车辆的保险理赔档案。李先生这才得知,原来此车曾经发生过两次事故:2014年2月9日,被告公司员工驾驶该车在南部县千秋乡的乡村公路上撞上了石头,导致车辆前部受损, 产生换件及修理费9796.4元;同年3月10日, 被告公司员工驾驶该车在顺庆区潆溪街道转盘花园处,与邓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邓某受伤,案涉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对案涉车辆的定损金额为16176.7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公司的营业范围为机动车维修、 汽车及配件销售,但没有二手车销售项目。这家公司与李先生的交易,是通过一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完成的。
法院认定未尽告知义务 判决卖方退款付息
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 原被告双方围绕两个焦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一是被告在向原告出售车辆时, 有无隐瞒车辆曾经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 二是如果被告向原告隐瞒了车辆的事故情况,被告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针对第一个焦点,法院认为,买卖交易中,如实向买方告知标的物的属性、特征及一些无法从外观获知的信息, 是卖方的义务。发生争议时,是否向买方透露标的物的真实状况, 应由卖方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卖方,不能提供已向原告告知了车辆事故情况的证据, 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故法院认定被告公司在销售此车时, 未如实向原告告知车辆的事故情况。
针对第二个焦点,法院认为,被告将登记在自身名下的车辆出售给原告, 双方之间的买卖是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完成,故该买卖行为属原、被告之间的交易,并非被告的市场经营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约束市场交易行为, 故本案适用合同法进行裁判。
经顺庆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原告的请求法院部分予以支持。去年12月底,该院一审判决:撤销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定车协议, 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原告李先生向被告公司返还所购车辆, 被告公司向李先生返还购车款24万元, 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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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 09:41:45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东
二手车还是悬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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