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中旬,市纤维检验所对营山某学校使用的校服(学生服)进行了抽样检查,抽检结果为(学生服)衣服和裤子的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该学校与某服饰有限公司订购了3000套校服(学生服),2022年9月初,学校收到50套样品,并索取了供货方资质及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但学校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该样品进行检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营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属于初次违法,尽到了检验验收和记录的义务,及时进行了整改,且不合格项目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危害后果轻微。依据《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第七条《清单》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事项,不予行政处罚:(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及《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规定,2023年2月1日,营山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2023年1月3日,营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营山县某酒家进行检查,发现就餐场所未张贴、摆放有反食品浪费等相关标识,用餐已结束餐桌上摆放的剩菜明显过度浪费,部分菜品基本没有食用。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1月17日,执法人员在责改回查时,发现该店仍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称制作的反食品浪费标识还未做好,但能够提供制作标识的付款收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并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且当事人无相关违法记录,依据《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第七条《清单》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事项,不予行政处罚:(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及《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规定,2023年2月1日,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