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止城市噪声和大气污染
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
2023年春节期间
顺庆区全区范围内所有街道
新复乡全域和金台中心场镇
划设为禁放区域
除禁放区域外,禁止在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广场、市场、宗教场所、景区、公园、商场、超市、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党政机关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医疗机构、幼儿园及中小学校、养老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区域内;
汽车站、停车场以及重要输(交)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加油(气)站、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点以及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周围区域内;
山(树)林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区域内;
房屋楼顶、露台、楼梯、走廊、窗口等地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春节期间,将加强督查和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任何个人或单位违反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顺庆区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市民如果发现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
南充市高坪生态环境局
南充市高坪区应急管理局
南充市高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白塔街道、清溪街道、龙门街道、小龙街道、都京街道、青莲街道、螺溪街道、老君街道,东观镇的半边街社区、观音桥村,走马镇的走马村,佛门乡的大佛岩村,江陵镇的双拱桥村为禁放区域。
(一)广场、市场、宗教场所、景区、公园、商场、超市、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党政机关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二)医疗机构、幼儿园及中小学校、养老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区域内;
(三)汽车站、停车场以及重要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加油(气)站、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点以及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周围区域内;
(五)山(树)林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区域内;
(六)房屋楼顶、露台、楼梯、走廊、窗口等地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举报电话: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110,南充市高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12319,南充市高坪生态环境局 12369,南充市高坪区应急管理局 3340001。
西充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
二、禁放时间
三、未列入禁放区域,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四、法律责任
五、附则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2022年1月4日县政府发布的《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817-4202157
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电话:0817-4563456
生态环境局举报电话:12369
仪陇县人民政府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仪陇县城城区及新政镇、度门街道、柴井乡全域为禁放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以外的乡镇为限放区,限放区在春节、元宵节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二、任何单位、团体、组织和个人应严格遵守《通告》规定,公安、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和禁放区所属乡镇(街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控工作。限放区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联合当地派出所等单位加强本辖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控工作。
三、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817-7222203、110。
本通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1年12月6日印发的《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仪陇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做好营山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各级政府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三、法律责任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广大居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积极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有关行为。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综合行政执法局8087800,县应急管理局8221323。
五、本通告自2023年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营山县人民政府
蓬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一)以上区域和场所全年禁止燃放。
(二)县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根据需要对禁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临时责令禁止燃放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