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福建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德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因被执行人福建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德华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发布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福建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904196-8,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洛阳镇后浦村莲172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双
被执行人:四川德华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946619-1,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西河南路70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双
执行案号:(2016)川1304执712号
执行标的:4485320元
申请执行人承诺:
一、凡提供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德双)下落的,并协助法院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德双)的,奖励举报者人民币5000元;
二、凡举报被执行人存在高消费行为并经人民法院核实的,奖励举报者人民币5000元;
三、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使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得到执行的,奖励举报者实际执行到位的20%。
本公告发布后,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先后顺序予以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本院登记有关信息,二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予以登记,并仅对在先提供线索的举报者进行奖励。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联系人:郭法官
电话:17738212388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