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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抓了!南部一男子竟然想偷渡到缅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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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6 21:43: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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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7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甘肃省崇信县**镇**村**社**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南部县**镇*路**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94********,壮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乡**村**组**号。

被告人吴某某、孙某某、梁某某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7月31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9日经本院决定,由孟连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孙某某、梁某某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吴某某等三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孙某某、梁某某在“阿某某”的安排下打算到缅甸务工。2020年6月12日孙某某、梁某某从上海市乘坐飞机经昆明到达西双版纳,“阿某某”告诉二人西双版纳查得严无法出境,孙某某等二人当晚乘坐飞机返回昆明,6月13日吴某某从上海市乘坐飞机到达昆明与孙某某等两人汇合。几天后孙某某等三人乘坐“阿某某”安排的私家车从昆明到达孟连后,乘坐货车到了一个山下,带路人带着三人走山路到了缅甸。之后阿正带吴某某等三人在缅甸勐波**赌场培训,吴某某等三人发现是做电信诈骗,就商量偷渡回中国。7月15日下午吴某某等三人从**赌场乘坐一辆出租车到了**后走了十几个小时的山路到了中国后,7月16日22时10分在孟连县**镇**寨路段处被**边境派出所民警查获。被告人吴某某等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手机、地点等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前科查询、出入境记录查询、通话清单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等;5.光盘10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等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孙某某、梁某某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偷越国(边)境罪共同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等三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形,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等三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情形,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孙某某、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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