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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充一女子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将“昔日男友”告上法院,父亲周某被判每个月支付儿子700元抚养费。
2016年6月,周某和刘某确定恋爱关系,过起了甜蜜的同居生活,不久后刘某便怀上爱情结晶。“起初我不想要孩子,我们未办理结婚登记,孩子生下来也名不正言不顺”,但周某的承诺打消了刘某的顾虑,“周某向我保证,一定会对我们娘俩好,生下孩子就去登记结婚。” 就这样,刘某一边幻想着幸福的家庭生活,一边等待孩子降临,2017年8月,可爱的小周出生。可之后,甜蜜的爱情慢慢变了样,由于需要照顾孩子,刘某不能外出工作,而周某却鲜少回家,对母子俩不予关心和照顾,母子俩生活难以得到保障。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在2018年6月,周某就悄悄和他人登记结婚,两人当初的海誓山盟化为泡影。 2019年12月,多次追索儿子抚养费无果的刘某将周某诉至西充县人民法院,要求其给付孩子的抚养费。
“我并没有长期跟刘某生活在一起,谁知道孩子是不是我的,如果是,我要求自己抚养。” 在调解过程中,周某对孩子是否与自己存在血缘关系有异议,申请进行亲子关系鉴定。在法院选定鉴定机构之后,周某又主动撤回鉴定申请。承办法官随后又再次组织调解,向两人详细说明我国婚姻法对于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以及抚养等问题相关规定,从亲情的角度,耐心细致地做周某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周某申请鉴定后又主动撤回,小周出生医学证明也载明其父母系周某和刘某,由此,可以推定周某与小周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小周虽为非婚生子女,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孩子尚且年幼,出生后也一直跟随母亲生活,从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考虑,小周应继续跟随母亲生活,周某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孩子是无辜的,非婚生孩子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既然把孩子带来世间,作为父母,不论是从道德情感还是法律规定角度,都应为他们的健康成长承担抚养义务、担负应尽责任。” 办案法官表示,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依照法律规定最终判决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至小周年满十八周岁止。
以案释法: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认定亲子关系后,从非婚生子女的利益最大化考虑,根据地区生活水平的差异,结合当地情况,支持了原告刘某的诉请,最大程度保障了非婚生子女生活及受教育的权利,有力彰显了我国《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宗旨。
来源:西充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