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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悲剧!南充这里一4岁男孩掉进堰塘,不治身亡! [打印本页]

作者: 阿特拉斯山    时间: 2021-2-26 15:03
标题: 悲剧!南充这里一4岁男孩掉进堰塘,不治身亡!

一名由爷爷奶奶照顾的4岁男孩,在一口堰塘边玩耍时, 掉进水中不治身亡。孩子的父母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索赔损失81万余元。记者于2月24日获悉, 阆中市人民法院认为, 堰塘是水利设施不是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 所有人和管理人尽到必要的安全告知义务和管理义务后, 对于小孩溺亡的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01

幼童不幸掉进堰塘溺亡



小宝(化名)于2016年2月出生于阆中市某村。2020年1月14日中午, 小宝来到家门口旁边的塘堰边玩耍时,不小心掉进水里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2月6日死亡。


小宝溺水的这口堰塘修建于1976年6月。2014年12月, 经村委会、 当地镇政府及阆中市水务局同意, 对这口堰塘的产权等事项予以明确, 产权共有人为32户农户。


2018年9月15日, 堰塘整治项目经验收合格, 在堰塘边安装有安全《告示》和《管护公约》,其中《告示》内容为:水深危险,远离堰塘请勿嬉水、洗衣,禁止游泳垂钓。





02

孩子父母索赔81万余元



2020年6月29日,小宝的父母把村委会起诉到阆中市法院,索赔 医 疗 费 等 各 项 费 用 共 计811632.59元。应被告村委会请求,法院依法追加该村第三村民小组和阆中市水务局作为共同被告。


被告村委会认为, 村委会不应成为被告。小宝作为不足4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死亡后果应当由监护人全权负责。


被告水务局认为, 水务局既不是该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人, 也不是管理者,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被告村民小组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03

堰塘非公共场所原告败诉



因为惹祸的堰塘已确定为32户村民共同所有,因此法院对于二原告主张村委会承担小宝死亡赔偿责任的意见,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水务局既不是该堰塘的投资人,也不是所有人、受益人和管理人,在本案中没有管理不当或失职的行为,对小宝的死亡也不应承担责任。


该堰塘作为水利设施,不同于开放的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所有人或管理人对社会公众已尽到必要、合理的危险告知义务及安全管理与注意义务,因此,本案被告第三村民小组的32户村民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事故发生时已是冬季,小宝系幼童,自身无法对自己的安全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小宝离家玩耍并发生意外,与二原告未尽到充分的监管和保护责任具有重要关系。


因此,对小宝死亡的后果应由二原告共同承担。


该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二原告的诉请。


作者: 译心念你    时间: 2021-2-26 15:53
注意安全!把自家的孩子看好!

作者: 刘某    时间: 2021-2-26 17:25
如果索赔成功,那么在法院跌倒了法院都得倾家荡产

作者: Tiffany    时间: 2021-2-26 17:37
注意安全呀

作者: 伽玛刀    时间: 2021-2-26 21:28
现在道德绑架太厉害了、这股歪风邪气必须打击以免在全国推广…

作者: 月牙儿    时间: 2021-2-26 21:44
现在是死哪就赖哪,反正总要这个冤大头来赔。

作者: 阿尔卑斯山    时间: 2021-2-27 06:28
又让人联想到很多熊孩子的案例,监护人还是自己上点心吧

作者: msx    时间: 2021-2-27 06:42
自己的孩子自己不看管好,出事了就到处耍赖

作者: 好好吃饭    时间: 2021-2-27 10:04
自己的孩子自己要看管好

作者: 佳美布艺窗帘    时间: 2021-2-27 10:09
这个属于自己的责任

作者: 怡心亭    时间: 2021-2-27 11:05
家有小孩,万不可大意!

作者: 夜盗    时间: 2021-2-27 23:54
自己监护有问题,脑袋也有问题了

作者: 飞腾    时间: 2021-2-28 08:24
监负人的主要责任了

作者: 唐...    时间: 2021-2-28 15:38
现在得人都是这样得,不检讨自己

作者: 果城过客    时间: 2021-3-1 10:30
娃娃小,家长就该好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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