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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酒驾
应该是驾校教练给学员上的第一课
这根“安全弦”
从学车第一天就要绷紧
然而,有的教练却做出了错误示范
成了学员的“反面教材”
2023年6月28日,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邹鸿雁、毛文吉在辖区进行酒驾违法整治时,发现一辆教练车在距离检查点200米的位置缓慢前行,邹鸿雁随即通知在一旁的“暗哨”上前进行检查,面对民警的询问,驾驶员郭某称“只喝了一杯”。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驾驶员郭某确系饮酒驾驶,其呼气检测值为2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驾驶员郭某对测试结果无异议。
随后,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拟定作出:五千元罚款并处十五日行政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同时对驾驶员郭某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对教练车进行扣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转自丨南充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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