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医疗服务机构、防疫药品及用品生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防疫药品及用品市场价格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价格秩序,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守法经营。各相关经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防疫药品及用品市场价格秩序,增强社会责任感。
二、做好明码标价。各相关经营者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药品及医疗用品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禁止价格欺诈。各经营者不得谎称防疫药品及用品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防疫药品及用品;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得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不得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四、严禁哄抬价格。各经营者不得借疫情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防疫药品及用品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防疫药品及用品;不得在销售防疫药品及用品过程中强制或变相搭售商品;不得在经营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防疫药品及用品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行业自律。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药品行业协会或其他社会组织要引导经营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用多种措施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共同维护防疫药品及用品市场价格秩序,不得组织经营者联合涨价、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
六、严肃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县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畅通维权渠道,及时处置价格投诉举报,对提醒告诫后仍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积极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0817-823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