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2〕1号)精神,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每月1970元(每日91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每小时21元。
以上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用人单位有条件为劳动者提供食宿的,在此支出之外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8年10月31日市政府发布的《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18〕9号)同时废止。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