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一名男子以自家防护栏被物业切除、采光等受影响为由,6年拒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起诉到营山县人民法院。日前,法院判决该男子向物业公司交纳拖欠6年的物业服务费,同时明确告知他,可依法向物业公司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4年,高某在营山县城某楼盘购买了一套住房,房屋建筑面积为91.44平方米。2014年6月30日,某物业公司与高某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0.5元收取,应予每年的7月1日前交纳当年的物业费。后来,高某认为物业公司在处理他的房屋下水管不通、小区业主安装防护栏等方面没有履行好物业服务职责,从2015年7月1日之后,他便再没有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催收未果,遂将高某诉至营山县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高某向原告公司支付物业费3291元及违约金。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高某能否以原告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不到位抗辩不予支付物业费。法院认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个别业主对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所持异议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意见,不足以作为个别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合理理由。本案中,高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物业未履行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这一主要合同义务,其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均是涉及对自身的服务。若高某认为物业在切割其防护栏、疏通其厨房下水道和毗邻的业主影响自身采光权等方面存在过错,可依法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而不应以此抗辩从而拒交物业费。对于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完全尽到了协调义务。本着化解矛盾,督促物业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法院对物业公司的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高某支付原告营山县某物业公司2015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3291元。律师说法:
对物业服务不满意
不交物业费行得通吗?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家豪: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说明服务质量不到位。小区物业服务质量问题,应该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督。出现服务质量与收费价格不符的问题,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直接与物业公司交涉,甚至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改聘其他物业公司来管理小区。至于物业管理收费出现纠纷,可以通过业委会与物业之间的沟通来解决,一旦进入了司法程序,业主也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法庭提供因为服务质量不到位导致拒缴物业管理费的证据,最后由法庭裁决。本案中,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因此业主应该支付物业费,至于其他在物业服务方面未能得到保障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物业公司主张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