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总工会
关于对聘用“城市暖心工程”
重点困难群众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
给予专项经费补助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城市暖心工程”重要部署,切实帮助城市重点困难群众充分就业,鼓励支持各类企业招聘“城市暖心工程”重点困难群众,为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城市重点困难群众提供就业岗位,不断提升社会帮扶解困工作实效。经研究,对聘用“城市暖心工程”重点困难群众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就业帮扶专项经费补助,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经费补助对象范围及时限
(一)补助对象。在顺庆辖区运营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指:生产经营单位(中、小、微企业,中、省、市驻区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持有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生产经营单位,取得相关资质的公益性组织、社会组织。
(二)补助范围。聘用对象为“城市暖心工程”重点困难群众,并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其他用工合同或达成书面协议的。
(三)补助时限。顺庆区“城市暖心工程”实施期间,从2022 年 3 月 7 日开始至“城市暖心工程”重点困难群众退出帮扶名册。
二、专项经费补助条件及标准
(一)补助条件
1.各类企业聘用法定劳动年龄段的“城市暖心工程”重点困难群众,与其签订正式用工合同需满 6 个月及以上(不含试用期),为其连续发放工资薪金满 6 个月及以上,并为其购买社保满 6 个月及以上。
2.各类企业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市暖心工程”重点困难群众,与其签订用工合同或达成书面协议需满 6 个月及以上(不含试用期),连续给予报酬满 6 个月及以上,并为其购买超龄工伤保险或个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3.个体工商户聘用法定劳动年龄段的“城市暖心工程”重点困难群众,与其签订用工合同或达成书面协议,连续工作满10个月及以上,并连续为其发放工资薪金满10个月及以上。原则上城市重点困难群众应参加社保,若未参加社保,个体工商户应当为其购买个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4.个体工商户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市暖心工程”重点困难群众,与其签订用工合同或达成书面协议,连续工作满10个月及以上,连续支付报酬满10个月及以上,并为其购买超龄工伤保险或个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二)补助标准。
属于专项经费补助对象,满足专项经费补助条件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每人1000元一次性给予专项经费补助。
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市重点困难群众,为其购买个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在专项经费补助的基础上,由区总工会另行报销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经费,购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按实际支付金额报销但不超过200元每人每年,购买团体意外保险的按聘用城市重点困难群众人数计算,每人每年200元。
三、专项经费补助办理方式及流程
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城市暖心工程”重点困难群众履行合约6 (10)个月后,申报企业填报《企业(个体工商户)聘用“城市暖心工程”重点困难群众专项经费补助申报表》,并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用工合同原件(书面协议)、6 (10) 个月的工资发放银行流水、6 (10)个月的社保参保记录或个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参保凭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个体工商户)开户银行账号。
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携带上述资料,先到城市重点困难群众户籍所在街道核准签字盖章,再报送至区总工会保障部。上述材料经总工会审查核准同意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补助经费一次性拨付至申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报销意外伤害保险经费,每名参保人每年办理一次。本通知相关条款最终解释权由顺庆区总工会负责。
联系电话:2816355
南充市顺庆区总工会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