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儿借给叔叔115万元,而后两人发生分歧。叔叔称已全额偿还借款,侄儿却说分文未还,并把叔叔诉上法庭。高坪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叔叔已经偿还100万元,还应偿还15万元,但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却判决叔叔应偿还侄儿115万元,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4年9月17日,叔叔孙博向侄儿孙晓借款15万元,孙晓通过父亲孙魄的银行账户向孙博转账15万元。2014年11月,孙博再次向孙晓借款100万元,并于2014年11月2日向孙晓出具借条一张,注明借款总额为115万元。次日,孙晓通过孙魄的银行账户向孙博转账100万元。
2020年底,孙晓一纸诉状把叔叔孙博起诉到高坪区人民法院,并提供了一张孙博书写的借条原件,而被告孙博也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撕碎后拼接的借条。
孙晓称,2015年6月,孙博打电话给他,说借款是分两笔借的,要求他拿原借条去换两张借条,他和他爸孙魄都担心孙博欺诈,取得借条后会销毁,决定给孙博一份彩色复印件借条,果然孙博接收借条后就撕碎了,并没有给他另外出具两张借条,双方还发生了争执。
孙博却辩解他还清借款后,孙晓将借条还给他了,他并不知道是复印件,就撕碎了,声称孙晓保留借条原件是想欺诈他二次还款。
为了证明自己已经还清借款,孙博还申请其二哥孙卓和父亲孙大昂出庭作证,二人均证明孙博已还清115万元。孙卓说,2015年3月24日,他从工商银行取现56万元,借给孙博15万元用于归还孙魄,2015年4月22日,他又从农业银行取现100万元,在银行大厅将100万元交给孙博,由孙博交给孙晓,归还给孙魄。
对此原告孙晓表示,他父亲孙魄持有的农业银行卡,是以孙卓的名义办理的,但实际使用人是孙魄,卡内所有资金都是孙魄存进去的,均属孙魄所有。他承认曾经用此卡在农业银行取款100万元,当时孙卓在场,但孙博和孙大昂并不在场,不存在孙博向孙卓借款100万元归还自己的事实。
究竟是孙博恶意逃避债务,借款不还?还是孙晓恶意欺诈,重复要求还款?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争辩。一团迷雾笼罩在法庭之上。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孙博是否已经向孙晓偿还115万元借款。孙博主张他在2015年3月24日在孙卓处借款15万元,用于偿还孙晓。该笔还款有证人孙卓与孙大昂的证言,但是两名证人与本案孙晓、孙博均系直接亲属,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且孙晓对孙博的该项主张不予认可,孙博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已向孙晓归还了该15万元,因此,法院对孙博主张已向孙晓还款15万元的事实不予支持。
孙博主张他在2015年4月22日在孙卓处借款100万元现金偿还了孙晓。孙晓在庭审中陈述其确实收到100万元,但这100万元是他父亲孙魄存放在孙卓银行卡中,实际是孙魄所有。证人孙卓与孙大昂证实该100万元系孙卓从他农业银行卡中取的现金借给孙博用于还款的。该笔还款有孙博的当庭陈述及证人证言,应当予以认可。
该院认定孙博已向孙晓偿还借款100万元,还应向孙晓偿还借款15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向南充中院提起上诉,孙博认为已全额偿还借款,而孙晓认为孙博分文未还,同时孙晓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一份全家人向孙博催收借款,孙博承认有两笔款未还的录音资料。
南充中院二审认为,孙卓、孙大昂证实,孙卓于2015年3月24日取款15万元借给孙博,于当日在孙大昂家里交给孙晓。孙晓予以否认,孙博也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孙卓、孙大昂证实,孙卓于2015年4月22日取款100万元并在取款现场交给孙晓,该款系孙卓借给孙博,孙博又偿还了孙晓的借款。孙晓认可当日他与孙卓一道取款并领取100万元的事实,否认孙博、孙大昂在现场,否认该100万元是孙博向他还款。孙博称他当时也在现场,按其主张,孙博当天已偿还全部借款,他应该要求孙晓偿还借条,或者要求孙晓出具收条,但孙博并未提出任何要求,不符合情理。孙晓主张孙卓的农行银行卡系其父亲孙魄在使用,卡中钱属于孙魄。孙晓与孙魄能够陈述在2014年11月12日、13日向该卡分别存款20万元、100万元的事实,但孙卓对此存款不知情,不符合情理。孙博陈述他在2015年4月24日已还清借款,但他在2015年6月才取回借条,有违常理。
根据上述事实,并结合孙晓提供录音,可以认定孙博未偿还本案所涉115万元借款。
日前,该院作出终审判决,孙博偿还孙晓11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文内人名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亲属间借款注意事项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现实生活中,亲属之间因身份关系往往产生较强的信任,故在借款交付时欠缺保留凭证的意识,甚至碍于亲情借款当时连基本的借条都没有出具,为日后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亲属间借款的交付若为银行转账,应当尽量保留证据,以便日后法院查明转出方、转入方账户资金情况,厘清基本事实。借款若以现金形式交付,则出借方应当保留借款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据,如对簿公堂,还应向法院提供借款前取款记录、家中备用现金情况、投资经营中可调用资金情况等,以便让法院结合借款金额、出借人经济能力及与借款人的亲疏关系,双方分别对交付时间地点等所作的陈述,判断借款的合理性及交付的真实性。本案中,原告方在起诉时提供了借条原件和录音等证据,虽面临其父使用弟弟银行卡等不利因素,二审仍获得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