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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刚,男,1980年8月4日生,兴源足浴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2021年7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1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金宝,兴源足浴经理,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县。 被告人康露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起,被告人王刚(占股70%)、康露露夫妇与徐某某(占股30%,已判决)在我市石岐区逢源商业街合伙经营兴源足浴中心期间,组织曾某某、邱某某等7名卖淫女提供“口x”“口x”等,纠集被告人康露露及覃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已判决)等人分别担任财务、前台收银、服务员等职务,从事组织卖淫活动。 网络图片,与本文无关 被告人王刚作为老板,负责把控经营方向,制定卖淫服务项目、价格等,并与徐某某一同管理兴源足浴内的大小事务,包括技师、员工的招聘及管理,被告人康露露系财务负责人,统计并发放技师的卖淫提成及其他员工工资。2021年3月1日,被告人韦金宝正式入职兴源足浴并担任经理一职,协助被告人王刚管理兴源足浴事务,负责教授技师及员工使用报警器、规避公安人员检查、安排技师上钟、向嫖客介绍套餐等。兴源足浴中心在收银台设有报警遥控器,可直接控制按摩房内灯光,遇有公安人员检查时,通过遥控机闪烁房间内灯光通知正在卖淫嫖娼人员,以逃避公安机关侦查。至案发时,兴源足浴中心通过卖淫收入共计人民币54万余元。其中自被告人韦金宝入职后卖淫收入共计5万余元。2021年3月17日,公安人员在兴源足浴中心抓获卖淫嫖娼人员,缴获手机、电脑主机等物品一批。同年7月26日被告人王刚被抓获归案,现场扣押手机1台。同年8月25日被告人韦金宝被抓获归案,同年10月25日被告人康露露被传唤归案。归案后,被告人王刚、韦金宝、康露露均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来源:12309检察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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