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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充市民杨某驾驶车牌号为川R7****的轻型栏板货车,沿滨江中路行驶至事发点时,与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R8****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行车记录仪画面显示,唐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本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由于杨某在意识到可能出现交通事故后,没有下车查看,而是选择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以此认定:杨某逃离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唐某无责任。 南充交警大队提示:
驾驶路上要注意,疑是碰撞要留心,安全停车后查看,切勿驶离别任性,事故责任有区别,报警及时交警定。 南充公安交警提醒:一盔一带 2022年1月19日,陈某驾驶车牌号为川RDAXXX的小型客车,行驶至燕京大道头洞桥村路段,与龙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川RE8XXX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
因驾驶人陈某、龙某两人均正确使用安全带,该事故并未造成人员受伤。 2022年2月5日,安某驾驶车牌号为川RFRXXX的小型客车,沿文峰大道行驶至与音空山大道路口100米处,当车辆行驶至事故地调头时,与唐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川R32XXX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当时车上搭乘蔡某某、梁某两人。
因乘客蔡某某、梁某两人未使用安全带,造成两人均受伤。而驾驶人安某、唐某某因正确使用安全带,并未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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