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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吴某某,男,40岁;南充顺庆冉某某,女,46岁,两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被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5月15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27日被县检察院依法起诉。
2020年5月11日晚,吴某某和冉某某在蓬安县正源镇石牛村7组嘉陵江支流渔溪河流域内用电力非法捕鱼,捕获鱼类重约1斤,被蓬安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现场查获。
目前,吴某某、冉某某已向蓬安县水产站购买鱼苗并投放,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吴某某、冉某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鱼,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购买鱼苗向自然水域投放,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吴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判处冉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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