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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严惩!一男子伪造证据被罚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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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7 14:24: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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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嘉陵区人民法院双桂法庭庭长熊羚伊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时,发现原告陈某篡改借条、伪造证据,对此不诚信的诉讼行为,法官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0日,被告青某向原告陈某出具借条一张、收条一张,载明青某欠陈某三万元。因青某一直未偿还借款,陈某遂一纸诉状起诉至嘉陵区人民法院,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和借条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立案之后,被告青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然而,承办法官在翻阅诉讼卷宗时细心地发现,原告提交的诉讼材料中的借条原件和复印件内容竟然不一致。其中借条原件关于利息的约定载明“借款利息月利率1.25%”,而原告立案时提交的借条复印件中,关于月利率的约定却是空白的。

对此,法官要求原告本人到庭接受质询。询问原告后,原告陈某承认借条“借款利息月利率1.25% ”中的“1.25% ”系自己事后自行添加的,并不是被告青某所写。

对于陈某恶意篡改证据的不诚信行为,法官询问陈某是否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陈某竟然毫不在意的回答道:“站在我的角度,我认为我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

借条系证明当事人之间借款关系的关键证据。本案中,陈某自行涂改借条原件,在借条原件上添加关于利息约定的内容系不诚信行为。经过法官专业会议讨论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原告伪造证据的行为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陈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承办法官表示,无论基于法律层面还是公民诚信守信原则,当事人都必须认识到,在诉讼过程中随意添加、篡改证据内容是不诚信诉讼行为之一,可能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导致人民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影响法院的公信力。所以对于伪造证据的行为,不仅影响判决结果,还会收到法院的“罚单”。

来源:嘉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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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8 08:49:5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这个犯罪嫌疑人胆子够大的,他不知所谓的聪明就被聪明误就是最好的反面教材。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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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8 08:50:0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聪明用错了地方,这家伙栽进去了。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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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8 15:12:1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犯罪成本太低了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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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4-1-19 22:26:0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新疆
伪造证据本来就是犯罪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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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4-1-20 08:58:3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这才叫真正的偷鸡不成蚀把米!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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