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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冯文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冯文林拒不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西充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发布悬赏执行公告,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冯文林,男,生于1968年4月19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9196804194711,住四川省西充县双凤镇凤和乡蚕丝山村1组。
执行依据: (2021)川1325民初3526号判决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标的: 40000元及利息 未履行标的: 40000元及利息 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赏 自2023年7月28日起至2024年7月27日止
联系人:黄法官 联系电话:0817-4263638、18990813007
举报人提供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悬赏执行相关规定。 不同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时,一般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由先举报者获得。 不同举报人分别提供不同的财产线索时,由法院根据线索的价值大小、时间、申请执行人意见等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举报人的悬赏金份额。 不能获得悬赏奖金的情形:
(一)举报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已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六)法院工作人员或者有举报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金的; (七)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近亲属; (八)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执行到位的; (九)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十)举报时本院已执行完毕的; (十一)其他不应支付悬赏奖励的情形。 郑重承诺: 本院安排专人负责相关工作,承诺维护举报者利益,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身份及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西充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南充" data-alias="nc13909075322" data-signature="细说南充风土人情 最新南充生活资讯" data-from="0" data-weuitheme="light">来源:西充法院 免责声明:转载此文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赞同或支持作者观点,图文视频等来自于网络,已注明来源,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涉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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