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顺庆区公安分局侦破一起盗窃案件,将犯罪嫌疑人寇某抓获归案。随后,办案民警经过深入调查,顺藤摸瓜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嫌疑人袁某抓获归案,实现盗销“一条龙”打击。
3月2日,顺庆区公安分局北城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家中若干首饰、现金被盗。接到报警后,分局刑侦大队、合成作战中心迅速介入调查。经过大量细致工作,办案民警排查出男子寇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案发后10余小时,办案民警在顺庆区某小区将犯罪嫌疑人寇某抓获归案。
随后,办案民警围绕案件线索进行深挖,经过侦查发现寇某将盗窃的首饰低价出售给袁某。掌握相关证据后,3月11日,办案民警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嫌疑人袁某抓获归案。到案后,犯罪嫌疑人袁某对收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办案民警介绍,犯罪嫌疑人袁某在顺庆某地经营黄金回收摊位,当寇某向其出售黄金首饰时,袁某并未深究首饰来历便以低价收购。随后,袁某将黄金首饰重铸并售卖给他人从中非法渔利。
目前,犯罪嫌疑人寇某、袁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收购赃物不仅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更是对不法分子的纵容,切莫抱有侥幸心理或贪图一时的蝇头小利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否则将追悔莫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